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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划界▏2012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初步研究

2015-08-19 于金星 庞云 溪流的海洋人生

【编者按:孟加拉湾划界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法庭对盂加拉国与缅甸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纠纷进行了裁决。本文分析研究了该案中法庭对这种大陆架案件的管辖权、当事国双方对这一区域的权利主张以及法庭划界采用的法律与划界的方法(等距离/相关情况方法)。本文原稿发表在《海洋测绘》2013年第5期上,今天刊发的文章作者对原论文进行了部分修改,第4节其他相关问题,编辑删除,结束语为第4节。圣马丁岛无害通过问题,后人比前人聪明,文章就不再详述,现编发给朋友们阅读了解。于金星,女,1959年出生,天津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数字海图应用与海洋划界研究。】


一、引言

孟加拉国和缅甸都是第三世界国家,1971年两国划定陆地边界,没有划分海上边界。孟加拉国位于孟加拉湾的北面和东北,缅甸在孟加拉湾的东岸。孟加拉国和缅甸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存在重迭,两国对孟加拉湾AD7区块(位于北纬19º49´N、92º04´E)附近海域存在争端。孟加拉国认为AD7区块在其领海范围内,而缅甸认为AD7区块位于其专属经济区里,随着争议海域大量油气资源的发现,两国的争端越来越公开化。1974年至2010年两国曾经举行谈判,可是并没有完成海洋划界。

2009年12月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以下简称法庭)受理此案。2012年3月14日,法庭对孟加拉国与缅甸在孟加拉湾的海洋划界争端做出最终裁决,为孟、缅两国进行了领海划界、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单一划界以及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1]。裁决作出后,两国政府均对裁决表示满意和接受。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司法权/管辖权

孟缅海域争端是国际众多海洋争端中的案件之一。对于不同的海域争端,各国常用的解决方式有:(划界前)对争议海域进行共同开发;通过法律途径;政治谈判,这种方式不时伴有武力对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海洋争议有三种选择: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海洋争议非常便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以下简称《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了国际海洋法庭的组织、权限、程序和争端分庭的设立等事项。此外,法庭还视情况设立特别分庭,包括简易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等。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适用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

选择特定路径解决争端需要双方当事国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默认的路径是《公约》附件六下的仲裁。在此情况下,争端一方当事国无法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争端。但是一旦提交,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双方当事国必须遵守。

2009年10月,孟加拉国考虑把与缅甸的海域争端提交《海洋法公约》[5]附件七规定下的仲裁法庭仲裁,缅甸提议通过法庭裁决解决争端,孟加拉国同意了该提议。国际海洋法庭于2009年12月正式受理此案。

法庭认为基于孟缅双方的协议,法庭的权限是划定双方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海域划界[1]。在管辖权问题上,孟缅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均未对海洋划界问题的管辖权做出排除。缅甸一度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对200海里外大陆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后来撤回。


三、海上边界划定

法庭确定相关海岸与相关海域

法庭首先确定哪些是两国的相关海岸,即投影会造成重叠的海岸。

法庭不同意缅甸关于梅克纳河河口(MeghnaRiver Estuary)的东部和西部海岸不应视为相关海岸的一部分的立场。法庭的结论是:对于划界而言整个孟加拉海岸向海产生的投影与由缅甸海岸产生的投影重叠。为了简化复杂和曲折的岸线,法庭确定孟加拉国的相关海岸以两条直线代替,从孟加拉国与印度的陆地边界终点——Mandabaria岛附近的点(缅甸将该点作为构建等距离线的基础点β2)起,至古杜布迪亚岛(Kutubdia Island),再至孟加拉国与缅甸的国界线终点那弗河(Naaf)(见图1)。孟加拉国的相关海岸相长度约为413千米[1]

法庭不支持孟加拉国关于缅甸Bhiff角以南海岸线不应被包括在计算缅甸相关海岸的立场。法庭认为,内格雷斯角(Negrais)产生的投影确实与孟加拉国海岸的投影重叠。同样以两条直线代替,法庭确定缅甸的相关海岸从与孟加拉国交界的陆地边界终点那弗河(Naaf)河经Bhiff角至内格雷斯角(Negrais(见图1)。缅甸的相关海岸相长度约为578千米。

确定双方相关海岸近似长度后,法庭认为海岸长度比以1:1.42利于缅甸[1]

相关海域的南部界限是过内格雷斯角(Negrais)的纬线平行线[1],西部界限是过β2点的经线平行线,相关海域的北部界限和东部界限是孟缅两国的相关海岸的替代直线。相关海域面积283471平方千米[1]

⒉ 圣马丁岛领海划界采用等距离线方法

法庭首先详细考察1974年和2008年两国谈判的“会谈纪要”(Agreed Minutes),其中包括规定领海界限的坐标,孟加拉国坚持认为这是领海边界的“协议”。法庭重申,根据《公约》第15条,术语“协议”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法庭审查与语言和环境有关的两个“会谈纪要”,发现两个“会谈纪要”记录了谈判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的认识,但不是“协议”。法庭认为,缅甸要求依据判例法和国家实践限制圣马丁岛关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的效力,但没有相关领海划界。法庭根据《公约》第15条,在领海划界中采用等距离线方法[1]

法庭首先构建用于产生划界线的基点,工作海图采用英版817号海图,WGS84坐标系,双方采用低潮线为划界起算线,1966年缅甸与巴基斯坦协定的陆地边界终点为划界线的起点。关于圣马丁岛开始产生效力的转折点第二点,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法庭分析了双方提供的海图,采用孟加拉国提供的2A点,之后继续做中间线,其中3至6号点分别与3A、4A、5A、6A点与孟加拉国主张的转折点坐标相同。继续向前做中间线至8号点,即圣马丁岛的12海里弧线与缅甸12海里领海外部界限的交点。至此,完成孟缅圣马丁岛附近的领海划界。

⒊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采用等距离线/相关情况方法

由8号点继续向前的划界工作转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孟缅两国的立场严重冲突,孟加拉国主张按照215°方向线划界,没有提交基点;缅甸主张按照“等距离/相关情况”原则划界,提出了五个基点,缅甸一侧三个基点(μ1、μ2、μ3),孟加拉国一侧二个基点(β1、β2)。

法庭遵循判例法中所采用的三阶段方法划界。

第一阶段,法庭选择适当的基点构建临时中间线。法庭排除了圣马丁岛,因为圣马丁岛可能会使临时中间线阻塞缅甸海岸向海的投影,并影响地理上的公正。法庭采用了缅甸提出的五个基点(β1,β2,μ1,μ2,μ3),另外增加了一个法庭选择的新基点(μ4),构造一条临时中间线(T1、T2、T3)。β1、β2点是孟加拉国的基点,μ1、μ2、μ3、μ4是缅甸的基点。其中,T1点由β1、μ1和μ2控制产生;T2由β1、μ2和μ3控制产生;T3由β1、β2和μ3控制产生[1](临时中间线的构建方法参见文献[11])。

第二阶段,法庭审查临时中间线可能需要调整或改变的相关情况。首先,由于孟加拉国海岸向内凹,构建的临时中间线截止了孟加拉国海岸的投影效应,构成了一个需要调整临时中间线的相关情况[1];其次,圣马丁岛不是判断需要调整临时中间线的相关情况;第三,法庭不认为孟加拉国的沉积系统是相关情况,因为200海里范围内的海上边界的位置和方向是在“双方当事国的海岸的地理基础上确定,而不是在地质和地貌的海床的定界区”。

第三阶段,调整临时中间线。法庭认为临时中间线的调整应该由点X(20°03´32.0"N,91°50´31.8"E)开始,由此点之后中间线开始切断孟加拉国海岸向南的投影。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法庭先前选定的孟加拉国相关海岸上的点——古杜布迪亚岛南部的点,孟加拉国海岸的方向在该点产生明显的变化,方向由西北转向西。法庭还认为调整线的方向不会与215°方向线不一致。最终,法庭决定划界线从点9(20°26´39.2"N,92°09´50.7"E开始(领海划界线终点),至点10(T1,临时中间线的第一个转折点),然后至点11(X,调整临时中间线的起点),从点11开始沿215°方向线直至从孟加拉国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处[1]

上述划界方法在1999/2000年也门/厄立特里亚国际仲裁案[4][10]、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案[3][9]、2012年11月国际法院(ICJ)判决的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划界案[2][7][14]中也有相似的体现。


图1 国际海洋法法庭判决的海上边界

⒋ 200海里外大陆架的问题

缅甸一度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对200海里外大陆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后来撤回了。法庭注意到孟加拉国海岸向内凹,作为相关情况并有持续的效应超出200海里,法庭裁决划界线沿215°方向线至孟加拉国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处后,直至第三方的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海域[1]。在超过孟加拉国海岸200海里但在缅甸海岸的200海里以内,地处215°方向线孟加拉国一侧的海域产生了一个灰色区域,虽然在缅甸的经济专属区,却被分隔为孟加拉国的大陆架。法庭建议双方当事国通过进一步的协议解决问题。

灰色区域表明地理条件特殊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有产生非单一边界的可能。


四、其他相关问题

⒈ 孟加拉国军舰在圣马丁岛附近无害通过问题

法庭判决规定孟加拉国军舰,政府船舶和核动力船只仅能在圣马丁岛附近以“无害通过”的形式航行;认同了等距离线方法在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中的有效性。同时法庭认为《公约》第76条第4款的内容,法庭拥有最后的解释权。


五、结束语

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方法方面考虑了缅甸的意见;最终判决两国在孟加拉湾上的大陆架边界在200海里外继续沿215度线向外延伸,在实体上支持了孟加拉国的主张,总体可以认为本案是比较公正的判决,双方也接受这一判决结果。

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不仅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第一件海洋划界案,也是国际司法机构第一次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未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给出建议的情况下对当事国200海里以外争议大陆架进行划界的案件。认真研究法庭对这种大陆架案件的管辖权、关于当事国对这一区域的权利基础以及划界的法律与方法的阐述对我国解决海洋领土争议、维护海洋权益、加强国际海洋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 of 14 March 2012,ITLOS(“Bay of Bengal”)

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

[2]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Columbia),Judgment of 19 November 2012,ICJ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24/17164.pdf

[3]Case Concerning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 / PulauBatu Puteh,Middle Rocks and SouthLedge(Malaysia/Singapore),Judgmentof 23 May 2008,ICJ,Reports of Judgments,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30/14492.pdf

[4]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也门-厄立特里亚国际仲裁案)

http://pca-cpa.org/showpage.asp?pag_id=1160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编,北京:海洋出版社,1996,l

[6]张良福,中国与邻国海洋划界争端问题海洋出版社2006

[7]蒋安杰,白雪,关于尼哥海洋划界的解读,法制日报,2013年1月23日第12版

[8]蒋安杰,白雪,关于孟缅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读,法制日报,2013年1月23日第12版

[9]蒋安杰,白雪,从白礁案看国家领土主权之取得,法制日报,2013年1月23日第12版

[10]蒋安杰,白雪,厄立特里亚与也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案,法制日报,2013年1月23日第12版

[11]沈文周,海洋划界技术方法,海洋出版社,2003

[12]张华,国际司法裁决中的海洋划界方法论解析,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2,29(6):145-158

[13]史久镛、高建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法制研究,2011,(12):3-11

[14]于金星、张新军、贾俊涛等,典型国际海洋划界案例相似性研究,海洋测绘,2013,33(4),75-78

[15]XinjunZhang.The ITLOS Judgment in the Bay of Bengal Case between Myanmar, Chinese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dvance Access PublishedJune 20,2013[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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